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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3

国资厅资本[2017]487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使用和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现就做好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是指资本预算安排明确为费用性、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成本涉及的有关专项工作资金。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工作是加强费用性资金管理、推进相关专项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强预算管理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补助,处置“僵尸企业”补助,以及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以后年度将根据工作需要增减资金类别。

三、获得资本预算费用性资金的中央企业均应报送季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填报相关统计表格数据为主,统计表格包括各专项资金的明细表和汇总表(见附件)。其中:明细表主要填报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和涉及的业务数据等;汇总表主要填报截至本季度末收到费用性资金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率等。以后年度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的其他专项费用性补助资金将另行下发有关明细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特殊事项,应在备注中或另附书面报告进行说明。

四、季度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其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获得费用性资金的中央企业应从2017年第二季度开始报送,之后获得费用性资金的中央企业应从收到预算资金当季起报送。

五、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资本预算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季报数据和情况的收集、审核和填报工作,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及时。各中央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按时将季度报告纸质版一式3份,加盖集团公章,并与电子文档(EXCEL和PDF盖章扫描版)一并报送国资委(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

资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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